合理使用的定義

 

我們的社會需要一部著作權法,一部不是只有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的真正目的是甚麼?應該是著作可以被廣泛合法、合理地接觸,而著作權人的權利也可以獲得適當的保護。所以,著作權法的重點,應該包括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著作權的保護,一是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前者是創作者的私利,後者是公眾的利益。

 

如果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著作權人,就會犯下嚴重的錯誤。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除了要保護著作權人,也要避免著作權人過於阻礙公眾接觸著作的機會,也就是說,著作權法要關切社會上每一方面的利益,不是只有著作權人。

國際間專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聯合國所屬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WIPO)」,其著作權與相關權利常務委員會WIPO 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SCCR)2008年3月中旬在討論2008年的工作議程時,就決定以「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作為這一年的重點,其他議題還包括「追及權的報酬(resale royalties)」、「著作權集體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孤兒著作(orphan works)」及「準據法之

選擇(applicable law)」等。

「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是智利、尼加拉瓜、巴西及烏拉圭等開發中國家強力推動的議題,至於「追及權的報酬」、「著作權集體管理」、「孤兒著作」及「準據法之選擇」等,則是已開發國家的歐盟所提出的,據說是意圖沖淡「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這項議題的重要性。

數位網路科技發展之下,各國急著修改著作權法,提高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包括增加著作權能、延長保護期間、增訂保護數位權利管理技術的條款,但如果沒有緊接著擴大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就可能讓大多數人無法利用著作,造成資訊與資源的分配不均。所以,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應就是著作權法制裡的一環,不是在著作權法制以外平行發展的一支。

例如,圖書館的營運有助於對普羅大眾進行資訊的保存與提供方面;學校教育讓社會底層的人也有向上提昇的機會;屬於更弱勢的身心障礙者學習與接觸資訊機會,也需要獲得關注。這一切,在知識經濟時代,對於社會公平與均衡發展,尤具重要意義。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同時,著作權法如果不能關注這一面向,就不是對社會有助益的法律。

從國與國間雙邊的談判與討論觀察,其議題都是由強勢國家所主導,對於與其利益有關的議題,都是憑其優勢,個個擊破,形成普世接受的假象,再以此作為國際公約的內容,以國際公約義務進一步要求其他國家遵行。對於與其利益無關的議題,強勢國家則是馬虎應付,至於會對其利益有損的議題,則是憑其強勢地位全力反對,達不成雙邊共識,當然也無法成為國際公約的內容。

 

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之議題,對強勢國家必然不利,但在強調「共識決」及「票票等值」的國際著作權論壇上討論,強勢國家討不到便宜,弱勢國家很容易集結力量,與強勢國家討價還價。

 

這也就是為何智利、尼加拉瓜、巴西及烏拉圭強力推動將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納入著作權與相關權利常務委員會年度議題,並提案就此議題研擬國際公約草案,而歐盟及美國以既有公約已足因應,必須進一步作各國法制現況研究調查等理由,一再推拖與反對的主要原因。

WIPO/SCCR這十年來並沒有太大的成就,自從1996年底WIPO外交會議通過二個數位著作權公約WCT及WPPT之後,進一步關於表演

人於錄影物上權利的公約及廣播機構權利保護公約等二個草案,因為幾項重要爭議無法解決,共識難成,都已幾近停擺。

 

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原本也是近年來討論的議題之一,但沒有獲得太大的關注,既然表演人於錄影物上權利的公約及廣播機構權利保護公約等二個草案都沒有進展,也許集中力量討論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也是一項不錯的提議。

WIPO/SCCR雖然主導國際著作權法制的走向,對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有重大影響力,不過,這兩個組織還是必須緊密結合,共同合作,才能有所突破。回顧過去十年的成績,今年的新議題是否會有所成果,其實很難令人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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